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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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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10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做好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创新完善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切实缓解其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按照《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54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完善全国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落实全国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工作,给予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资金补助,鼓励小微企业通过信用评级增信,增强融资能力,降低资金成本。同时,鼓励银行机构对参评的小微企业在授信审批、贷款期限、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和差别化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各市、区政府参与)

二、完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完善“政银保”政策,争取省专项资金支持,对提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引导银行对工业、科技型、农业类重点产业集群、大型龙头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商圈等小微企业集聚群体提供批量贷款,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提供增信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融盛投资有限公司参与)

三、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立1-2家政府主导的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或再担保机构。争取省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增加资本金。遴选试点合作银行,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协商执行不高于上年度全省银行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政策性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年化率不超过2%,不收取贷款保证金。放宽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业绩考核容忍度,财政资金净收益全额让渡给担保机构的其他投资方。继续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担保行业,强化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及风险管理,构建健康协调的银担关系。(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江门银监分局、融盛投资有限公司参与)

四、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的融资担保和增信功能,遴选一批保险公司和银行,对小微企业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融资服务。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争取省专项资金支持,对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资金按一定比例补贴保险费用,对产生不良贷款的本金损失部分,保险公司、银行和资金按比例共同分担,支持保险公司、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各市、区政府参与)

五、设立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金。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共同设立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金,以此为母基金,并设立若干子基金,同时争取国家和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支持;鼓励各地和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出资设立同类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小微企业。各级财政出资部分,在退出时将50%的净收益依法让渡给基金的其他发起人。(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参与)

六、设立小微企业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市小微企业科技风险投资基金,鼓励与科技支行合作,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提供资金支持。投资基金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参股的,科技支行在遵循授信制度规定下,可按其参股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安排授信贷款,扩大融资规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七、定向支持辖区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为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活动而使用的科技贷款,以及专利权(主要指发明专利)质押而形成的科技贷款,进行贴息扶持和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评估费资助;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应实行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风险控制、业务协同和专项拨备等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鼓励给予优惠利率、提高质押率等灵活机制,降低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八、促进创客发展。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创客基金,同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创客服务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投贷联动、集合债、区域集优债等服务项目,为创客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选择信用良好、运行规范的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开展创客众筹专项融资试点,鼓励企业孵化机构、众筹平台等开展创客导师辅导、创客产品推广、知识产权融资等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参与)

九、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降低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设立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池,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对试点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由资金池提供转贷周转资金。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措施,提供转贷效率,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支持银行机构在续贷业务中参考小微企业外部信用评级结果,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的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并适当给予一定的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各市、区政府参与)

十、积极稳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同时争取省专项资金支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鼓励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创新业务、提高融资比率、跨县域经营。简化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程序,降低发行费用。支持有实力的电商企业发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责任单位:市金融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参与)

十一、拓宽小微企业发债融资渠道。重点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予以担保增信。以各类产业基地和专业镇为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区域集优债、区域集优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发债融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参与)

十二、依托互联网金融扩大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探索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股权众筹交易板块,实现中小微企业股权众筹的登记确认和流转交易。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局牵头,市工商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各市、区政府参与)

十三、支持开展小微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对企业通过设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的实行融资租赁补助,按设备实际支付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第三方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实施“机器人应用”提供改造方案和设备融资租赁跟踪服务的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十四、加大对小微企业票据贴现支持力度。遴选3家银行设立“江门市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对小微企业持有的小额商业汇票进行贴现,人行江门中心支行对票据贴现中心优先办理再贴现,并根据贴现业务量安排再贴现额度,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融资。(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局、江门银监分局参与)

十五、激活小微企业抵质押物。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对科技型、资金密集型、高成长类小微企业优先安排供地计划,加快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手续。加快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不动产权评估机构,探索设立评估、交易、处置平台。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发布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鼓励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新型抵质押融资,各政策性担保机构给予担保增信。(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工商局、市海洋渔业局参与)

十六、加大对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财政资金支持。2015年至2017年,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主要运用于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金,开展股权投资,安排支持小额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专利保险、风险补偿等专项资金,并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贴息、代偿补贴、创新奖励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和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支持小微企业投融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参与)

本意见自2015101日起施行,至20171231日止。国家、省对创新完善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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